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
(關于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相關條款節選)
第二十五條 在山區、丘陵區、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 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 建設項目,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,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,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, 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。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, 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。
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,生 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,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。
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,生 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,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。
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補辦手續;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,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生 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處分:
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補辦手續;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,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生 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處分:
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補辦手續;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,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生 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處分:
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補辦手續;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,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生 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處分:
重慶市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》辦法
(關于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相關條款節選)
第二十一條 在山區、丘陵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 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下列生產建設項目,可能造成水土 流失的,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者環境影 響評價編制階段編制水土保持方案,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門審批,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,采取水土流 失預防和治理措施: (一) 鐵路、公路、機場、港口、碼頭、橋梁、通信、市政、 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; (二) 煤炭、電力、石油、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; (三) 礦產、冶煉、建材等工業項目; (四) 城鎮新區、開發區、工業園區等園區建設項目; (五) 房地產開發、土地開發等開發項目。生產建設單位沒有 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,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 編制。
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。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,占地面積在五萬 平方米以上或者開挖、堆棄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的, 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;占地面積不滿五萬平方米,開 挖、堆棄土石方總量不滿五萬立方米的,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 案報告表。
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,生 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,不得開工建設。